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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公务员考录弊案反思:来自领导压力难抗拒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02日04:19  中国青年报

  距4月25日长治公务员考录体检弊案一审宣判的日期已有一周了。

  “长治公考舞弊者入刑,让‘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真正走入公众视野,也让公众有了从严治考、以法治考的期冀。”时评作者练洪洋在题为《“公考舞弊”入刑能否震慑视频:山西长治公务员状元被刷案对手行贿10万元来源:深圳卫视《正午30分》“萝卜招聘”》的时评中写道。

  由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长治公务员考录体检弊案的司法程序还将继续进行下去。由该案引起的如何确保公务员考录公平、公正、公开的讨论,也远未结束。

  金钱“俘虏”了两个关键人

  “在这起事件中,唯一的受害者是贾美玉。”

  在3月20日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贾志红(递补考生贾美玉的父亲——记者注)的一名辩护人说。

  他向法庭提供了贾美玉已经被某高校录取为研究生的“录取通知书”、交费收据等证据。

  “现在,贾美玉不但没有被录用,而且也无法再去念研究生。”辩护人说,“她的前途因此被断送。所以说,贾美玉是这起事件中唯一的受害者。”

  中国青年报(微博)记者在某高校的拟录取名单中看到,贾美玉已于去年4月被录取为该校理学院生态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在该名单公布后,2011年4月24日,贾美玉参加2011年长治市公务员招考的笔试,获得第二名。但在此后的资格复审环节,因所学专业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中的专业要求,贾美玉的考录进程被2011年长治市招考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定为“待定”。

  得知该情况后,贾志红托人请时任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长治市人社局”)副局长赵波给予照顾。此后,公务员资格复审工作会议认为贾美玉的这一情况属于“相关或相近专业”,予以通过。

  面试过后,贾美玉的总成绩位列第二,未进入体检名单。

  2011年8月16日,在宋江明参加复检的前一晚,贾志红在中间人的介绍下,请赵波吃饭。席间,他将一个装有一张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的白纸包放入了赵波的上衣口袋。

  此后,贾志红又分两次向时任长治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吉新瑞行贿共计1.7万元。吉新瑞虽然当时予以拒绝,但最终还是未能将钱及时退还。

  而赵波则在坚持认定宋江明的体检结论应为“不合格”后,让贾美玉递补进入体检环节。2011年8月底,赵波让其侄女分三次从银行卡中提取现金99999元,并将尚有1元余额的银行卡丢弃。

  庭审期间,赵波曾辩称其递补贾美玉是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的,但对其受贿及坚持不当体检结论的行为表示悔过。

  有时领导的压力很难抗拒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吉新瑞和韩玉梅的辩护人都曾提出,这是一起“多因一果”的案件。案件的最初原因,源自宋江明第一次体检中的血液标本发生了凝血现象,影响了化验结果,使得宋江明的第一次体检验血结果中血红蛋白的测定值“畸低”。

  在复检中,宋江明血常规化验的各项指标均合格。时任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以下简称“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主任的韩玉梅在其体检表上写了“合格”的体检结论。但在赵波的质疑下,“为维护医院声誉”的韩玉梅叫来杨文芳,篡改了宋江明的验血结果。随后,又在赵波“就算是89.9也是不合格”的坚持下,将宋江明的体检结论改为“不合格”。

  由于用于检验的血常规检验仪器已被破坏、相关体检数据已被删除,篡改的过程已很难还原。但在一些检验师看来,长治公务员考录体检弊案这一“血”的教训的背后,是检验师的自律难敌公权力不自律的尴尬。

  我国医药生命科学专业论坛——丁香园论坛的血液专业讨论版版主、血液科医生“alandream”认为,在长治公务员考录体检弊案中,检验师篡改检验结果的原因是受到了压力。

  “没有院长和主任的要求,借她一百个胆子她也不会去改;但是如果院长和主任有要求,她是没有能力(应为“胆量”——编者注)拒绝的。”“alandream”说,“我个人认为她根本就是个无辜的人,只是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职位上遇到了无法拒绝的错误要求。”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杨文芳表示,她并非宋江明两次血常规化验的检验师,之所以篡改化验结果,是因为“韩主任(即韩玉梅——记者注)要求这么做”。她还表示,如果知道这么改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我是绝对不会改的”。

  丁香园论坛的临床检验医学讨论版版主、检验师“guoxux”也为自己的同行感到冤屈。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近年来,医学检验行业正在兴起ISO15189认可,这个认可在2008年也转化成行业标准,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检验人员的公正性承诺,包括出具检验报告时不受外来压力的影响。

  “但在现实工作中做到这一点非常难,利益的诱惑相信大部分人都能拒绝,有时候领导的压力就很难抗拒,这个压力在中国有可能就等于‘饭碗’,很多监管体系都显得惨白无力。”“guoxux”还特意补充了一句,“是惨白,不是苍白。”

  他为此专门撰写了一篇题为“长治公考舞弊案反思”的文章。

  “谁来保障医疗工作的诚信环境?靠自律靠道德诚信在一个法治社会是不是有点‘时髦’?ISO15189准则4.1.5条b款‘有措施保证管理层和员工不受任何可能对其工作质量不利的、不正当的来自内外部的、商业的、财务的或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这个条款缺少主语,主语只能是实验室,实验室有这个能力吗?有,但很有限。”他写道,“金钱诱惑让公务员铤而走险,领导的压力让检验师职业道德沦陷,等等这些,是不是有个潜规则凌驾于‘规则’之上,有个侥幸心理凌驾于道德之上?”

  政协委员建言:保障考生的异议权

  相比于案件当事人的悔过和检验师同行的反思,江西省政协常委许小欢等政协委员的建言跳出了个案,旨在“建立健全公务员招录体检的全程监督及防范机制,完善体检流程监督管理办法和复查程序”。

  在今年的江西省政协会议期间,许小欢和另外几名政协委员联合提交了一份题为“关于加强公务员招录体检环节的监管,确保公平、公正的建议”的提案。

  许小欢提交该提案的缘起,便是长治公务员考录体检弊案。

  这位民革江西省委会秘书长甚至还组织了相关调研——他和一些政协委员走访了四川、重庆等地,接触了大量正在参加公务员招考的考生和已经被录用的公务员,发现了公务员考录体检环节的一些隐患。

  “现行的一些体检办法或规定不够完善,并在执行中存在偏差。比如,有的指定某个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才有效,这其中有利用公权力为部分单位、个人牟利或者是相互利用,以达到某些不正当目的的嫌疑;有的将体检医院的相关信息提前公布或透露给考生个人,使体检中暗箱操作有了可乘之机;有的体检医院、医生徇私舞弊,违规违纪,致使体检结果不真实,出问题等。”许小欢在提案中写道。

  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们走访了很多医院,包括一些省级医院和基层医院,有考生向我们反映,他们在体检前就获知了体检医院的相关信息。”

  在走访医院和考生的过程中,许小欢还发现公务员考录体检中存在一些漏洞。

  “一些医院并不封存考生的体检表。填有考生姓名和报考职位的体检表大多由考生手持着,然后再按照体检项目交给不同的医生。姓名和报考职位都没有被封上,医生能很清楚地看到考生叫什么、考哪个职位,甚至有些项目,医生还一个个叫出了考生的名字。”许小欢说,“这种不严密的程序设计埋下了很多隐患,如果有某位领导出面干预,体检阶段就很有可能出现问题。”

  除操作层面存在的隐患外,许小欢还发现,在公务员考录体检过程中,考生的复检权和对体检中的异议权未受制度保障。

  “体检结果引发争议,在近些年的公务员招录体检中时有发生,而争议难以及时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让有疑问的考生复查起来困难重重。如某赣籍考生参加某地公务员考试,综合成绩第一名,因首次体检出现‘转氨酶偏高’,要求复查被拒等。”他在提案中写道。

  他建言“保障考生的复检权和对体检结果的异议权”。

  “如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质疑,应允许考生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规范的途径申请复查,有关单位应及时受理。同时,要公布有复检权有资质的医院,应包括本地或外地有资质的多家医院,让考生和用人单位都有选择权,或者随机抽选复检医院。”他在提案中写道。

  许小欢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今年3月下旬,江西省政协已将该提案转交给江西省人社厅和卫生厅。两个部门对他作出了电话答复,表示非常重视该提案。

  “他们说,提案中提到的一些问题和不规范的地方确实存在,他们会对提案的内容进行认真调研,采纳提案中合理的建议,并择机当面答复我们。”许小欢说。

  亡羊补牢

  “这次公务员考录体检舞弊事件暴露出我们在工作中还存在监管不力、管教不严等问题。”和平医院副院长陈广斌说,“我们结合医院工作的实际,成立了宣传教育、行风整顿等8个工作组,举一反三地开展警示教育。”

  长治医学院纪委书记李玉冰告诉记者,长治公务员考录体检弊案已经作为重点案例,被选入山西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党员廉政教育的警示片。案件被曝光后,长治医学院党委立即开会,责成和平医院党委和行政班子进行认真整改,并在长治医学院全院开展集中整顿,重点在制度上、医德医风建设和风险点排查等三方面查找不足,排除隐患。

  在制度方面,针对长治公务员考录体检弊案暴露出的在公务员考录中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社厅在2011年12月13日专门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资格审查、考生体检、职位递补和受理申诉举报等四大问题进行了“亡羊补牢”式的细化规定,确立了“体检不得连续两年选择同一医疗机构”、“体检与复检不得在同一医疗机构、由同一主检医生负责”等规则。

  上述“补漏”规定在《山西省行政机关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2012年公告》)中也有所体现。

  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针对长治公务员考录体检弊案暴露出在资格复审、体检和公示等环节出现的漏洞,《2012年公告》作出了相应的“亡羊补牢”:

  在“报名”部分,增加了“报名登记表所填写的专业应当与报考者本人取得高校毕业证书上所载明的专业一致”的内容;

  在“体检”部分,增加了“体检应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内容,并删去了“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的内容;

  在“公示”部分,增加了“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的内容。

  此外,在“面试”部分,增加了“如出现参加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录指标而形不成竞争的,考生面试成绩必须达到70分以上,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的内容。

  “希望我体检的‘牺牲’能够成为今后公务员体检制度及相关监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的铺垫,促进组织人事部门扎紧体检的‘篱笆’(比如对招考单位或个人、体检医院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将体检的漏洞尽快补上,防止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避免我的悲剧的再次重演,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公信力和让公务员招考越来越‘阳光’,逐步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在长治公务员考录体检弊案一审开庭后,此前曾遭受公务员考录体检结果疑云并被中国青年报报道的江西籍考生施欣给记者发来邮件,表达了他的心声。

  在一直关注长治公务员考录体检弊案进展的清华大学(微博)法学院副教授田思源看来,长治公务员考录体检弊案的处理和解决,对于推动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进步、法治发展和建设是要付出代价的。我们不能轻视任何一件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事件,尤其是那些里程碑式的事件。如果我们认真地分析这一事件所衍生的问题并力争完美地解决它,以此推动法律制度建设,推动社会进步,这将是极富有历史意义的。”田思源说。

  被告人为何犯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

  在长治公务员考录体检弊案一审开庭前,山西省长治市一位司法界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以《刑法》第418条“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长治市的刑事司法史上尚属首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山西省,此类案例也非常少见。

  《刑法》第41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刑法第418条规定的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对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案件的立案标准做了修改,删去了此前规定中“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这种情形,列举了6种应予立案的情形。

  在3月20日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长治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长治市人社局”)原副局长赵波的辩护人辩称,赵波的行为未达到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标准。

  在4月25日的宣判过程中,审判长表示,被告人赵波在招收公务员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案件的立案标准中的第6条规定,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在起诉书对案情的叙述中,有这样一句话:“宋江明因体检不合格被淘汰一事被《中国青年报》、人民网等多家媒体报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件的社会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是否被看做‘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要看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北京泽需坤律师事务所主任韩挺告诉记者。

  韩挺表示,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主观要件是有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的目的和动机,客观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而相关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招收公务员的正常秩序。

  “被告人赵波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故意违背公务员招考的相关规定,主动泄露招考秘密,收受钱财,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有目的地坚持宋江明体检‘不合格’意见,影响了体检部门作出正确的体检结论。”判决书载明,“构成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

  此外,在2011年长治市公务员考录过程中,被告人、长治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原科长吉新瑞放任宋江明体检结果被篡改为“不合格”,并拟写贾美玉递补宋江明进入体检报告等行为,以及被告人、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原主任韩玉梅和原检验师杨文芳故意违背事实、更改客观检验数据结论的行为被一审法院认定为“配合了赵波徇私舞弊的犯罪行为”。

  上述4名被告人的行为被一审法院认定为“在招收公务员的整个工作过程中,虽事先无预谋,但均利用其职务之便相互配合造成宋江明被淘汰的后果”,属于共同犯罪,“均构成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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